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您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您决定是否投保。
必选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您与我们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
本合同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和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之和最高以180日为限。
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在泰康健保通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泰康健保通医院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您与我们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的1.2倍给付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即: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1.2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在泰康健保通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在泰康健保通医院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的1.2倍给付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即: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1.2
本合同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和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之和最高以180日为限。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该重大疾病满足“7.重大疾病定义”中对应的条件后,对于被保险人接受以该重大疾病为主要诊断的住院治疗,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因治疗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您与我们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的3倍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即: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3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
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您与我们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的6倍给付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即: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6
本合同的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当日住院治疗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该日各项保险金不可累加给付,我们仅按照其中保险金数额最大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意外康复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不能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认可的康复医疗机构接受住院康复治疗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手术后的康复治疗;
(2)中枢神经损伤后的康复治疗;
(3)言语或者吞咽功能障碍的康复治疗。
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认可的康复医疗机构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您与我们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给付意外康复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康复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本合同的意外康复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康复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可选责任:如果您投保了可选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手术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实施了非器官移植手术的,我们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可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一般手术基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手术保险金,即:
一般手术保险金=一般手术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手术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您与我们约定的可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一般手术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实施了器官移植手术(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我们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可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器官移植手术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在所有保单年度内,针对同一种器官移植手术给付的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特别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住院,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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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照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即: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 合同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和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之和最高以180日为限。 |
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 (1)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在泰康健保通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泰康健保通医院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的1.2倍给付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即: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1.2 (2)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在泰康健保通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在泰康健保通医院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照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的1.2倍给付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即: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1.2 合同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和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之和最高以180日为限。 |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该重大疾病满足“7.重大疾病定义”中对应的条件后,对于被保险人接受以该重大疾病为主要诊断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因治疗该重大疾病而发生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的3倍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即: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3 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 |
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的6倍给付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即: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6 合同的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当日住院治疗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或者两项以上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该日各项保险金不可累加给付,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数额最大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
意外康复住院津贴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不能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且被保险人在合同认可的康复医疗机构接受住院康复治疗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1)手术后的康复治疗; (2)中枢神经损伤后的康复治疗; (3)言语或者吞咽功能障碍的康复治疗。 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在合同认可的康复医疗机构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必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住院日额给付意外康复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意外康复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合同的意外康复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90日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康复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健保通医院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
一般手术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实施了非器官移植手术的,保险公司按照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可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一般手术基本保险金额和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一般手术保险金,即:一般手术保险金=一般手术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合同保险期间内一般手术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累计给付以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可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一般手术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在住院过程中实施了器官移植手术(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保险公司按照您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可选责任的保障档次对应的器官移植手术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合同保险期间内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在所有保单年度内,针对同一种器官移植手术给付的器官移植手术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特别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住院,保险公司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2)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均除外)、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准;
(6)疗养、康复治疗(本合同2.5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康复住院津贴保险金除外)、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义肢、安装义眼、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0)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2)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